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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内容,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向我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发放的、无须担保的并由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基建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院团委、招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导及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学院开展资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资助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有:

1.助学贷款工作职责

1.1 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1.2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1.3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1.4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1.5 指导各院、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2.奖助勤免各项职责

2.1负责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动态管理的统筹和审核工作;

2.2负责全院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2.3负责全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奖助学学金的评选、审核和发放工作。

2.4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诚信教育。

2.5负责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成效宣传工作。

2.6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工资表的制作。

3.协助学院其他部门相关工作职责

3.1协助学院财务处做好学生资助金、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

3.2协调二级学院开展民间机构的助、贷、勤活动;

3.3 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临时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资助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及时掌握每位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情况。

3、配合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院资助管理中心部署的各项工作。

5、落实负责国家资助专职人员。当专职人员有变动时,要做好有关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资助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资助的方针、政策,理解资助的真实用途和受资助资格,并熟悉申请办理各项资助事务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各院系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金融意识,提高学生的信用观念和还贷意识。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8.1 认定时间:每年10月份完成。

8.2 具体细则详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8.3 无认何专业,学生只要符合困难订定的条件均可被认定为困难。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

9.1 开展时间: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15日前完成评审。

9.2 具体细则详见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9.3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10.1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10.2具体细则详见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10.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

11.1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11.2 具体细则详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11.3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

12.1学校全日制专科生 具备助学贷款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2.2 申请、审批、发放 详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12.3 同一学年内,申请了助学贷款的学生,仍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免费教育

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凡属免费教育的学生学校均按文件精神给予免除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14.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14.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 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14.4 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

15.1 我校勤工助学原则是面向家庭困难的学生,个别岗位有特殊需求除外。

15.2 具体细则详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6.1临时困难补贴

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16.2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6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