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生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处分、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五种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八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参加各种奖励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国家助学贷款及各类资助申请资格按上级文件处理;
(三)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同类处分且未解除的,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由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违法者;
(六)经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七)情节特别轻微的;
(八)过失违纪的;
(九)有立功表现的;
(十)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和教学楼、会场、办公场所、图书馆、食堂、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八)煽动、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具有威胁、侮辱、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实施校园霸凌、公然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文物或古木,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节 妨害社会管理、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五)生活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或越轨,缺乏道德约束者,充当“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六)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七)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冒用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给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应征入伍等事务办理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伪造或涂改有效证件等故意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或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私接电线、使用煤气、使用违规电器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属有意纵火的,一律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作开除学籍处分;累计三次被发现在宿舍拥有未经宿舍管理单位批准的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违规行为无法界定主体时,则该宿舍全体学生给予处分。如果有不配合调查、辱骂检查人员、老师等恶劣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对无故晚出晚归者应及时跟进教育,并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5至10次,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1至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晚出晚归达16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通过翻墙爬窗等方式晚出晚归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含)处分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违规涂写、挂放、张贴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有破坏校园环境、损坏校园建筑、设施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转借、转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盗用、冒用、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图书证、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五)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节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旷课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理、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11—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1—30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31—5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1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并办理了补假手续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离校天数3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3至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7至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9天至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14天以上者,按《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连续天数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节 其他情况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违反实习单位有关制度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产业学院、学徒制学生在校外企业单位进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学习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企业单位有关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一条 所有违纪处分处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和报批。
(一)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试纪律的违纪以及成教学生的违纪,由教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其它情形的学生违纪,由学生工作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把学生违纪情况报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把学生违纪情况报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三)违纪事件的当事人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涉及教学方面的违纪,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其他方面违纪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协调,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别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处分程序
(一)处分处理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学生加强思想教育 ,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的违纪事实经查清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处理建议,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2.留校察看的处分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后,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二级学院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处分审批完成后,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根据处分决定书,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处分通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二级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或难于联系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同时以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家长。学生、家长的送达回执归档备案。
(六)学生受处分期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需组织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对学生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做好思想教育。
第四十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在校的迁移回原籍或户口所在地,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遣送其离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离校手续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办理;学校复查后,继续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可以延长至省教育厅处理决定下达后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申诉而加重处分。学生申诉的有关事项由《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解除处分条件及程序
(一)解除处分的条件
1.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受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处分;在处分期满前30天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2.有突出贡献表现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前解除处分的申请(但执行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执行时间的一半),经学校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材料交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3.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解除,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4.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后,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5.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二级学院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解除处分审批完成后,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决定是否公布。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原处分的时间、种类;
3.解除处分依据;
4.其他必要内容。
(五)根据解除处分决定书,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已离校的或难于联系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或者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同时以电话或微信等方式通知家长。学生、家长的送达回执归档备案。
第四十七条 处分、解除处分的审批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处分未解除的,缓发毕业证;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法违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恢复按照第十条规定取消的各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原《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清职院学〔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