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奖助基金提取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资助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按照事业收入4%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
第三章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新生资助、特殊困难补助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支出范围如下:
1.新生资助专项资金支出;
2.校内奖助学金支出;
3.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无息借款;
6.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资助支出;
7.临时突发困难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校内资助的管理。学生工作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助对象的初步评审,严格把握资助的申请条件,确保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财务处审核发放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四章、校内资助资金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对校内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足额提取,足额使用。同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新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