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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工作,落实精准扶贫资助政策,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划分成两档:一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二档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对象
1.我校全日制大专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一、大二(两年制除外)在校生。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新生专项资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助学金。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享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报告、初评名单、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发放。
第十一条 对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二级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请裁决。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