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成绩和学业证书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注册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公室联合各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我校学籍。以下三种情况,学生可于当年新生报到入学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入学资格后,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役后2年;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参加创业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本人申请及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于当年新生报到期内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公室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初审合格入学的学生)入学后,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公室联合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经复查合格者,各二级学院和教务科研处分别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管理平台和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予以电子注册,即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教务科研处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及时检查督促学生登陆学信网和学校教务系统中的学籍管理平台查询个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信息如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教务科研处审查修正。
新生入学后的学籍信息原则上以高考时填写的为准,个别学生如有信息变更,需在毕业前一年到教务学籍科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二级学院辅导员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管理平台进行学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一)按时返校并已缴清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籍;
(二)按时返校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但已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应缴费用缓交手续的,给予暂缓注册学籍,定义为“暂缓注册”,待缴清应缴费用后予以注册学籍;
(三)按时返校但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定义为“未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各二级学院应确保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学籍数据与实际在校生数据完全一致,若与实际在校生数据不符,应及时与教务科研处联系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或修改手续。
每年秋季学期各二级学院按时完成学籍注册后,教务科研处根据学校教务系统中各二级学院注册数据上报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对不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学生,二级学院安排专人通知学生家长,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业成绩评价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的范围。凡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照各专业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的组织。在学校分管教学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教务科研处、督导室共同负责,各二级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科研处牵头各二级学院(部)组织考核,其他课程考核由各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自行组织,教务科研处负责协调、监督、抽查。
第十条 考核方式。学生成绩考核依据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和考查的课程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由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成绩评定。
(一)理论课(A课)和理实一体课(B课)。该类课程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回答教师提问、课外作业、课堂小测、学习态度、创新学习方法等)占40%。
(二)技能考试课程(C课)。可以采用结果考核或过程考核,也可以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课程培养目标,在课程标准中明确。
(三)综合实训课程(C课)。综合实训课程包括生产实训、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综合实训课程总评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因课程教学改革需要,不适宜采用上述考核方式的,需将新的考核方式报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五)学生发生考核作弊、缺课1/3以上、旷考等违纪行为,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二条 补考。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任意选修课程和网络课程),可在下一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课程补考。每生每门课程的补考只有一次机会。
(二)网络课程(不含公共任意选修课程,本段下同)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网络课程重修,但必须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期间内完成。
(三)公共任意选修课程(包括面授和网络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只能再选课学习,具体内容见《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四)二级学院(部)按照教务科研处规定的补考时间,制订补考工作方案(包含具体考试时间、考试课程名称、应该参加补考学生名单等),学生不得自行确定补考时间和课程。如果学生不按二级学院(部)安排的时间和课程参加考核,认定为弃考,相关课程当次成绩记零分。
(五)学生补考后,阅卷教师要在一周内完成评分、登分等工作,并及时把学生补考的相关资料移交教务科研处的教务学籍科。
(六)课程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注明“补考”字样或符号。
第十三条 缓考与缺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允许延缓考试。缓考统一安排在原考核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
(一)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交流、比赛等,或参加其他公益性活动,不能及时回校参加正常考试。
(二)经二级学院和教务科研处批准请假,不能参加正常考试。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对必修课和限选课未申请缓考或未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均以旷考论处。成绩按零分计,并注“缺考”字样,不得参加学期初组织的补考,经批准可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免试和学分替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一)退役复学的学生,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提交相关材料可直接获得学分;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提交相关材料可直接获得学分。
(二)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的学生,经学生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教务科研处审核批准,可免试该课程。
(三)除本条上述第(一)(二)外,学生其他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和转换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免修、免试课程成绩均记75分,并注明“免修”“免试”字样或符号,若申请免修或免试又参加了考核,则取两者较高的成绩记作该课程成绩。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本校学习的,原学习的课程与重新入学后应学习的课程相同的,原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有成绩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在补考后的当学期申请重修。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再次申请重修。正常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如果申请重修的课程(同课程名称和课程标准、同学时、同学分)在其他班级正开课,可以申请跟班学习(不限专业、不限班级),否则只能采用自学方式重修;学制年限外,最长修业年限内,课程重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只能采用自学方式重修,不得回校跟班学习。
(二)学生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需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申请单》,申请重修课程理论知识部分间断性听课,课程实践(实验、实训)部分必须跟班上课或经教师同意另安排时间指导实践。
(三)为保证正常课程学习时间,跟班重修课程每生每学期以3门课程为限。跟班重修的自学部分和自学重修,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任课教师应把学生自学情况纳入平时考核成绩。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与评价随听课班级和课程既定方式进行,按其实际获得的考核总评成绩(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并注明“重修”字样或符号。
(五)课程重修安排应在每学期补考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完成,学生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作出安排后,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六)二级学院(部)应指定老师对自学重修学生进行辅导和考核(含命题),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课酬。
第十六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需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的阅改、成绩评定、成绩录入和结果分析等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所有考核材料的归档。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档案。
课程考核材料应包括成绩表、原始考卷(考题)、学生答卷(实物、设计作品)、作业、成绩分析表等,所有材料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分别存档。课程成绩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收集归档,一份交学校教学资料室长期保存。
第四章 学业成绩预警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各二级学院应筛查学生课程成绩并进行成绩预警。
(一)筛查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成绩,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发出成绩预警告知:
1.上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累计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其他因成绩不合格可能存在应将学生进行退学的情形。
(二)公共任意选修课成绩进行统一预警告知,要求学生学期初实时自查公共任意选修课学分的获得情况,在毕业前按专业学制要求修满公共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第五十五条规定,将盖章后的《成绩预警告知书》依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并将成绩预警告知书的内容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条件。
(一)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转入学生的数量在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师资、实践条件等)最大容量以内;每个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类型(学考、高考招生专业组)和数量由二级学院申报,报学院核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原报考的招生类型(如学考、普通高考)和高考招生专业组中转专业。
2.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若原专业不存在或有相关征兵政策支持,可申请转专业。
3.入学后第一学期成绩(除专业课外)排名班级前20%的可以申请在专业大类(专业代码第1-2位数相同的为一大类,以下同)内转专业,排名班级前10%的可以申请跨专业大类转专业。
4.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的,符合学院发布的具体专业专长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二)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不同学制的专业间不能转专业;
(四)艺术设计类与非艺术设计类考生不得互转专业;
(五)已经办理过一次转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六)上级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招生类型(如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现代学徒制、专业学院等),不能申请转专业;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基本程序。
(一)教务科研处公布各二级学院拟接收学生的专业名称、接收学生类型(学考、普通高考及招生专业组)、接收学生数量等信息。
(二)学生本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1、2种情况外,其他学生转专业申请在第2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复学时提出申请。
(三)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将其递交教务科研处。
(四)教务科研处根据学生申请转专业情况,组织转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涵盖第一学期全校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以及相关接收学生转入专业的基本概况等。
(五)教务科研处按照专业可接收学生数量和考生成绩排名,提交可以转专业的学生信息交学院专题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校内公示3天。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等职能处室和相关二级学院根据文件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后学生课程和成绩的处理。
(一)转专业学生均须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教学计划学习。学生转专业后所在的二级学院应把转入学生转专业前的已学课程与其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对照审核, 制定《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后所在二级学院按照下列要求对转入学生成绩进行处理
1.内容、学分、学时等相同课程,承认其学分和成绩,原学分和成绩如实转入成绩管理系统,否则原专业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作废。
2.已修读且成绩及格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可以作为专业任意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3.未修读或己修读但未及格的课程,则由该生重修或补修,重修和补修计划纳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
第六章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现代学徒制、单独招生等);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全院公示(5天)后,由学院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一)省内转学
1.学生填报《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
2.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3.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
4.学生持《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5.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二)跨省转学
1.学生填报《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科研处。
2.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3.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
4.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5.转出、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厅确认。
第二十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七章 休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或可以申请休学: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疾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院诊断,须停课进行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者;
2.一个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疾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院诊断,不宜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可以申请休学;
2.经学校批准需离校创业的;
3.其他某种特殊原因需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加叁年(含保留学籍时间,不含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年。因病或创业休学者,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则与要求
1.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二)办理休学程序
1.申请休学的:学生本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所列的审批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2.“应当休学”的:学生本人填写或由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所列的审批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三)办理申请休学需提交的资料
1.因病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2.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和《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计划审批表》。
3.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须如实填写休学理由,并由班主任确认。
第八章 复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则与要求
1.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班级时,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转入新专业后,未学课程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者,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二)申请复学时间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的当学期的第一周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视为放弃学籍,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三)办理复学程序
学生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所列的审批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四)办理复学需提交的资料
1.若因心理健康方面原因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治疗材料和出院证明;因其他伤病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示的健康恢复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申请复学时,应提交《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业总结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并经学院校企合作与招生就业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的学生,提交退伍相关证明。
(五)复学后学生课程和成绩的处理
1.复学学生均须按复学后就读专业和年级的教学计划学习。学生复学后所在的二级学院应把学生复学前的已学课程与其所复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对照审核,制定《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2.学生复学后所在二级学院按照下列要求对复学学生成绩进行处理
(1)内容、学分、学时等相同课程,承认其学分和成绩,原学分和成绩如实转入成绩管理系统,否则复学前所取得的学分和成绩作废。
(2)已修读且成绩及格但复学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的课程,可以作为专业任意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3)未修读或己修读但未及格的课程,则由该生重修或补修,重修和补修计划纳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补修(补考)计划表》。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在学籍有效期内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因病符合休学条件却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六)一个学期有四门(含四门,不含公共任意选修课)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七)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不含公共任意选修课)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
对符合以上情况之一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指定专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中所列的审批部门依次签署意见。
对于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所列的审批部门依次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即可离校。
如果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已经离校且未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中“学生信息部分”内容,经学生所在班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对难以联系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将学生信息汇总送交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向学院申请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达到退学条件,但不愿退学离校,执意在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提交继续跟班学习申请书并承诺按时缴纳学杂费用,经批准后继续跟班学习。但在同班同学毕业时,该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只能获得“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各类证书的发放标准见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自动离校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回到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带回家。
(三)缴清相关费用后,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且所学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应在批准退学后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批准退学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十章 修业年限与学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制度,各专业学生毕业需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三年制高职学生最短修业年限是2年,最长修业年限是6年;两年制高职学生最长修业年限是5年。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设升级、跳级、留级和降级等。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且已注册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核准为结业,缴清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后可申领结业证书。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经过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受过学院各级处分尚未解除者。
因成绩不合格原因结业的,学生取得结业证书三年内,学生每门不及格课程可以向学校申请自学重修一次,经批准后参加当学期考试,重修不合格者或不参加考试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没有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50%及以上及格者可发放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者,学校不发放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每年3月、9月受理学生关键信息变更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学籍信息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和“民族”等5项关键信息的,必须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可以同时要求修改。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双重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和省级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每年按时报送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
在校生应当每学期开学第4周后登陆学信网查询个人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有任何错漏,应及时反馈至学校教务科研处审查。凡在学信网无法查实的,均视为无效的学籍学历,国家不予承认。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年起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和毕业的学生。其它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