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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25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清财行201432《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内差旅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委办〔201537《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行201619)及《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清财行﹝201944文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511月修订)》(清职院办201533)文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二级部门副职(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处、部门正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级部门副职(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工作人员在省域范围内出差,确因工作任务(或交通线路)需要,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清财行﹝201944号)文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标准(见附件1)执行。按照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标准执行的,不再享受城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补助,出差期间发生的文印费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学院已为教职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再重复购买)。

第六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七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处级、部门正职(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50元;二级部门副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 13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处级、二级部门正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20元,二级部门副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到上述13个市所辖县(区)出差,差旅住宿费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处级、二级部门正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00元,二级部门副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在清远市内的差旅住宿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处级、二级部门正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00元,二级部门副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现行实施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见附件2)。

以上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报销金额上限。住宿费必须凭宾馆、酒店正式发票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伙食补助和城市内的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省内省外同一标准。城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再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清城区龙塘镇、石角镇、源潭镇、飞来峡镇和清新区太平镇、山塘镇、三坑镇、禾云镇列入市内差旅范围,伙食补助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上述第四条中的其他交通工具的规定凭据报销;清城区东城街道、凤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及清新区太和镇不列入市内差旅范围。

第八条 工作人员到清远市以外参加会议,城市内交通费、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

第九条 到市区以外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标准,按《关于印发〈清远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组通〔2021128号)文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在清远市区外参加培训学习(不包括学历教育),学习期间不分地区:伙食补助每天20元,途中伙食补助每天100元和城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学习时间30天(含30天)内,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学习时间30天以上,可报销两次往返交通费;学习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凡培训学习期间由培训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并承担餐费的,不再享受每天20伙食补助

第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各处(室)、二级教学单位、中心(馆)人员出差需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处(室)、二级教学单位、中心(馆)的部门负责人出差,需经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飞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飞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

    定额包干标准

   2.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

出差公务交通定额包干标准

序号

补助标准(元/.次)

1

清城区(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清新区(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

50

2

清新区(浸潭镇、石潭镇)

80

3

连山县

300

4

连南县

210

5

连州市

250

6

阳山县

160

7

英德市

100

8

佛冈县

100

9

广州市

110

10

深圳市

310

11

佛山市

150

12

珠海市

320

13

江门市

250

14

东莞市

210

15

惠州市

300

16

肇庆市

140

17

中山市

270

18

茂名市

540

19

湛江市

700

20

阳江市

410

21

汕头市

700

22

汕尾市

510

23

潮州市

560

24

揭阳市

660

25

梅州市

550

26

河源市

310

27

韶关市

320

28

云浮市

250

 

 

附件2.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
 
比例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西(南宁)

470

350





24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5

重庆市

470

370





26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7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28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29

西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30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1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2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33

宁夏(银川)

470

350





34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