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在党委指导下,依据本章程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双高”建设和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当包含一定比例的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和比较丰富的工作经历;
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无不良学术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能力、时间和精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在岗人员,原则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学科、专业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自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终由党委会审批通过。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和党委会审议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候选人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最终人选由党委会审议通过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二级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教务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院统一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每年如出现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委员职责者,视为自动退出,取消本届委员资格;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在当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中,需要增补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特邀委员的,经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表决遴选,但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必须为单数(不含特邀委员),最终由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其奖励和科学研究项目,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和科学研究项目;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或推荐申报评审;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版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