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外语与经贸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时间:2014-06-23  作者:   来源: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清远经济社会及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政府、行业、企业在外语与经贸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清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组建职教联盟,形成“校、政、行、企”的良性互动体制,达到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清远外语与经贸职业教育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以政府为主导,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专业建设和人才技术服务为纽带,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为原则组成的地区性、契约式校政行企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教育对接清远产业、服务清远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实现校政行企之间的相互融合,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办学生、社会、企业和政府满意的职业教育的目的。
第四条 行为规范:联盟是在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及清远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经济为纽带,由职业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从平等互惠原则自发、自愿组建,以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
第五条  成员地位:联盟自主吸纳各成员单位,与各成员单位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财政渠道等无关,各单位自愿参与、自由退出;完全平等、互相尊重;友好互信、求同存异;积极合作、互不干涉。
第六条 功能目标:在外语类与经济、贸易、管理类行业人才培养、人力资源培训、开发、继续教育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课题研究、产品研发、市场开发等方面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联盟性社会效应”,实现共建共享、共赢共长。 
第二章   业务活动内容
第七条   共同开展外语与经贸人才培养。
(一)整合外语与经贸职教资源,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办学,合作招生,调整专业布局,形成人才类型上的优势互补,携手完成对人才的培养与培训。
(二)形成地域空间上的优势互补,建立外语与经贸职业技术教育与外语与经贸市场对接的运行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资本化运作模式。
(三)校政行企合作统一开发教材和建立与行业岗位挂钩的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培养具有适应外语与经济、贸易、管理类行业发展和岗位能力素质需要的人才。
第八条  共享校政行企资源,实行师资互聘、基地互用。
(一)实现师资等教学资源上的优势互补,在招生、就业、教学方面进行全方位有效合作,共同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二)发挥各方优势进行外语与经济、贸易、管理类课题研究、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拓宽外语与经贸市场。
(三)定期在联盟单位内举行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四)合理安排联盟单位学生的课程见习、实训教学、毕业实习、工学交替等教学活动,实现学生由校政行企多方专业人士的指导
(五)利用企业实操岗位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企业需求的近距离对接。
(六)量身定做,校政行企共创学生就业管理模式。
第九条 开展外语与经贸类项目的交流活动
(一)适时举办外语与经贸交流活动,与境内外对应机构进行合作,拓展清远外语与经贸合作空间。
(二)项目驱动的方式加强校政行企合作,通过共同开展实际业务项目,共同制订行业规范标准,推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机制
第十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各联盟成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大会提名并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领导机构成员。
(三)决定联盟工作方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秘书处设在牵头单位(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外语与经贸学院),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联盟的联络工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五)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六)筹备组织理事大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七)负责联盟的财务管理工作。
(八)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若理事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研讨解决确定联盟较重大的日常管理事项,及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秘书处负责传达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 清远外语与经贸教育联盟由联盟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职教发展,拥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学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加盟,经理事会通过后均可成为联盟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清远外语与经贸教育联盟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共享的权利:
1.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3.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活动信息,根据联盟运作的实际情况,有权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参与联盟对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利。
(二)成员承担的义务:
 1.教育培训机构。提供资源,为联盟内的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育贯通延伸、职业教育培训,提供支撑和保障;为企业的用工需求提供培训课程和培训服务;切实发挥职业教育办学机构在职业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搭建平台,引入资源,形成合作各方互利、共赢局面;制订政策,落实措施,与有关合作方共同创新职业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模式;通过调研,搜集相关信息,提出区域产业、企业发展对技能性人才的需求预测;按市场原则,以合作项目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推动职业教育办学单位内涵建设与就业培训发展;明确重点,拓展服务,开展对建设职业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探索。
3.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企业与办学单位合作,为学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的实习实训与就业、企业职工培训等提供各类服务;收集并发布行业内企业的用工信息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就业培训服务;组织行业内企业与联盟各成员单位间的联谊,切实发挥对政府、企业、职业教育办学单位等社会组织的服务作用。
4.企业。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实训条件,为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工学交替”,提高就业率,提供服务和支撑;提供就业岗位,切实承担企业在解决人民群众就业中的社会责任;参与联盟的建设,不断拓展联盟发展领域;与合作各方共同探索、创新职业教育发展体制、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联盟成员合作活动涉及费用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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