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外出行为包括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个人事务等各类校外活动,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离开校园参与校外社会活动的各类行为。主要包括:
(一)学生个人外出行为,如:外出就医、返乡回家、探亲访友等;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是指由学校各级部门组织学生外出参观、访学、专业技能竞赛、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不包括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二章 学生个人外出管理
第四条 在正常教育教学期间,请假时间段内与上课时间冲突或学生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履行外出请假手续,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和去向,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第五条 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在学思微平台提出申请。批假权限以《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为准。法定节假日前后学生请假一律要严格控制,在学思微平台请假时需上传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书面批假意见。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学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期间如需因个人原因请假,二级学院可授权带队教师或所在学习单位批准,准假权限一般不超过 3 天。
第七条 凡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外出的,需按照《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请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八条 请假外出当日不能返回者,须在外出前,将请假审批信息出具给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员做好登记,否则,将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三章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
第九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要秉持“安全第一”原则,不得组织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不符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商业性活动。有校外单位邀请学生参与活动的,需要邀请单位出具红头文件。
第十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要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经批准的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指定负责人和带队教师以保证活动顺利、安全、有序的进行,必须按照申请内容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必须填写《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请表》,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等,明确带队教师和参加学生名单(需说明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情况)。以行政自然班为单位组织学生外出的活动,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批;不同班级、专业组合的集体外出活动,学生人数在50人以内的,经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审批,学生人数超50人以上的,需提请该二级学院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部门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举办的集体活动、竞赛等,由组织部门填写《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请表》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等,明确带队教师和参加学生名单(需说明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情况),另外需附上活动相关通知。学生人数在50人以内的,经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批;学生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需提请组织部门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组织部门在外出活动前,需对学生进行集中专项安全教育,明确提出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需落实参加学生是否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对无购买意外保险的学生,应收集学生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及时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科申请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充分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的,由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按要求进行审批后,报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备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涉及的任课老师通报,相应的学生按公假处理,无需要上学思微平台申请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需要乘搭车辆等交通工具的,须选用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辆;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正规的、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并与交通部门或旅行社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恶劣天气不适合出行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情况下,不准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正常教育教学期间,严禁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夜不归宿。未经请假在规定熄灯时间后仍未返回宿舍的学生,同宿舍学生应积极联系该生,并及时向带班辅导员、宿管员报告。带班辅导员接报后应第一时间与学生及其家长取得联系,确认学生去向和返校时间,确保学生个人人身财产安全。事后要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外出期间,须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乘坐非法运营车辆、船只等,不将家庭电话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告诉陌生人,如遇危险应及时向老师、警察等求助,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时候,严禁学生个人自行组织或以旅游团体组织同学外出旅游、集体包车返乡等;严禁学生个人或代表外单位招聘同学外出务工、兼职等商业活动。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有带队教师。带队教师是意识形态、学生安全责任人,须全程跟随,加强巡视和监控,发生事故或遇突发情况,必须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学生外出集体活动,一定要细致安排好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日起执行,原《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作废。
附件: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请表
附件:
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申请表
组织单位 | | 参加人数(后附具体名单) | |
带队教师 |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是否需要乘车 | | 风险等级 | 低()、中()、高() |
活动目的 | |
活动时间 | |
活动地点 | |
活动计划 | |
可预见范围的 安全措施 | |
组织集体活动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党总支或组织部门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不同班级、专业组合的集体外出活动,学生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需提请该二级学院的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提交申请表时,请附上参加学生名单(需说明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情况)。
3.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竞赛等,需附上活动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