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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

作者:时间:2014-07-14点击数:

  1、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暂缓就业:毕业时仍在等用人单位接收指标,或在参加公务员考试等,希望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可向系部申请暂缓就业。

    2、  暂缓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学校及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三方签订的,办理暂缓就业后,档案暂存在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党团关系暂留在系部;户口在校的,取消暂缓就业时再迁出。在两年的暂缓就业期间找到就业接收单位,则随时可以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开具就业报到证。如果在暂缓就业期间需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暂缓就业不须交纳任何费用。

    暂缓就业的期限:两年

    3、申请暂缓就业的资格:在6月份能获得毕业离校资格的学生。

    4、办理程序:

   (1)毕业生到“学生服务中心—就业办”,领取并填写《清远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

   (2)毕业生把《暂缓就业申请表》交到本系辅导员处并经系主任签名审批;

   (3)各系把《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毕业生申请暂缓就业登记汇总表》及《暂缓派遣申请表》交到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截止时间65日)

 (4)通过审批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6月中旬到院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56月下旬毕业生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贴有条码编号正式生效的《暂缓就业协议》(用于以后办理取消暂缓的凭证);

   (67月中旬就业指导中心把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移送到广东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5、  取消暂缓就业:

    1)   两年内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如有接收单位,附上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函等材料)于每周二和周五到省高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开具报到证。档案由省高校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寄到接收单位;

    2)到系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3)户口在学院的,凭报到证到学院后勤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未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的,两年期满后开具回生源地人事局的报到证,交回学院。报到证有1个月的时效性,毕业生必须及时回学院就业中心领取报到证及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错失办手续的时机。

    5)详细内容请参看《暂缓就业协议书》。

    6、申请暂缓就业毕业生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把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②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证》、还有办理出国留学证明、护照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要的证明需回生源地办理;

      ③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

   7暂缓就业的影响

   无论因何种原因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毕业生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暂缓就业终非长久之计。在申请暂缓就业之前,毕业生要特别注意暂缓就业以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无法获取工作经验。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与其他就业群体相比,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工作经验。工作经验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看重的一个招聘条件。只有实实在在在岗位上,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从而为将来进一步的发展和择业累积竞争的砝码。暂缓就业则始终无法弥补“缺乏工作经验”的先天不足。

    (2)与应届毕业生竞争中处于被动。当年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与来年更多的应届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时,会处于劣势地位:  首先,在知识结构更新方面已后人一步,工作经验又不占优势,缺乏有力的竞争力;其次,容易被用人单位先人为地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学生,更降低了就业的成功几率:最后,虽然暂缓就业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应届毕业生。有的国家机关或用人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或聘用职员时,仅限招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的学生往往因无法满足这种条件而被拒门之外。

    (3)工龄、社会和医疗保险缺失。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同级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薪资、福利等待遇。由于暂缓就业期间无法购买社会和医疗等保险,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业无法享受就业者拥有的社会与劳动保障。

   (4)按照暂缓就业协议,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需定期向毕业院校汇报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这也给暂缓就业学生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另外,办理暂缓就业与取消暂缓就业的规定比较严格,在给毕业生带来一定负担的同时,也为高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造成不小的工作压力。由于高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非户口、档案等专业存放与管理机构,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都有所欠缺,在资源分配和合理利用方面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果本可不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也蜂拥至暂缓就业的队伍中,势必会影响到高校及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效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暂缓就业的实际效果。

    因此,毕业生在选择暂缓就业的时候应慎之又慎,如果能够上岗就业,因该尽量早日上岗。在就业过程中勇于面对社会的挑战,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并在实际就业中磨练自已,尽可能多地获取工作经验和社会历练,才是职业成功的真正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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