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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解读

作者:时间:2014-07-14点击数:

 (1)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什么费用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国办发【2003】49号文件)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8】47号文件)
        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粤府办【2009】34号文件)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粤府办【2009】34号文件)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粤府办【2009】34号文件)
      (2)创业资金不足怎么办?
        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扶持幅度是“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国办发【2007】26号文件)。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本省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珠三角地区资助额度2000~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4000元。(国办发【2009】3号文件,粤府办【2009】3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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